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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

原告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被告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
被告
Thiha Toe住53,Kaki Bukit Place, Singapore 4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至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山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振聲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船舶發生碰撞經過,比對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所提供之航跡圖,有些許不同,為確認系爭碰撞事件發生經過,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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