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
- 原告
-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再興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朝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意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山律師
- 被告
-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s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Jackson Kuo
- 被告
- Thiha Toe住53,Kaki Bukit Place, Singapore 4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立普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至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山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振聲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船舶發生碰撞經過,比對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所提供之航跡圖,有些許不同,為確認系爭碰撞事件發生經過,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