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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4號

原告
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原告
紳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被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被告
上海恒鑫航運有限公司(Shanghai Hengxin Shippi
被告
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岳兆峰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王國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因有高雄國際鋼鐵經營協會如附件所示中厚鋼板氧化及價格之回覆資料未經兩造閱覽並表示意見,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以維護兩造權益。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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