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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告
郭小菁
被告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告
林英雄

      黃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請求減少價金關於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是否已經過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6年3月24日前具狀就上揭事項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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