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原告
- 吳雅靜
- 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
- 被告
- 郭小菁
- 被告
-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梅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吳春生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清堯律師
- 被告
- 林英雄
黃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斡旋單,原告如有意見陳述,請於收到被告書狀5 日內提出,兩造各自將書狀繕本逕送他造。
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05 年2 月4 日補充鑑定報告書所載修復(補強)費用就各項瑕疵之費用應如何區別,尚有調查之必要。
四、被告郭小菁於前揭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應親自到庭。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