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枝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春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軍官學校間103 年度建字第22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2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
223,8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7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