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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1號

原告
蘇名彥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律師
被告
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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