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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名彥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間103年度建字

第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1,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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