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名彥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間103年度建字
第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1,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1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名彥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間103年度建字
第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1,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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