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4號
- 原告
- 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宏
- 原告
- 紳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宏
- 被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嘉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姿君律師
- 被告
- 上海恒鑫航運有限公司(Shanghai Hengxin Shippi
- 被告
- ng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岳兆峰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王國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因有高雄國際鋼鐵經營協會如附件所示中厚鋼板氧化及價格之回覆資料未經兩造閱覽並表示意見,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以維護兩造權益。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