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
- 上訴人
-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原泰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金發
- 上訴人
-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淳君
- ○ ○ ○ 號5 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金發」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金發;上訴人即被告九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淳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82號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