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 訴 人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原泰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上 訴 人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 ○ ○ 號5 樓之5 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金發」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金發;上訴人即被告九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淳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82號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