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郭蔡金葉
- 上訴人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 訴 人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上 訴 人 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金彥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蔡金杉、李曉青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43,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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