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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上訴人
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金彥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蔡金杉、李曉青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43,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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