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英睿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 告 英睿實業有限公司(FARBEZ Co., Ltd.,原名大興塗料(越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旭洲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朱萱諭律師 參 加 人 FAMOUS WORLD INT’ L INC 法定代理人 簡國柱 被 告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向 訴訟代理人 蘇昭德律師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英睿實業有限公司(FARBEZ責任有限公司,原名大興興塗料(越南)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英睿實業有限公司(FARBEZ Co., Ltd.,原名大興塗料(越南)有限公司)」。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另原告聲請將判決主文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增加美元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參仟肆佰參拾捌萬肆仟零壹拾元(即美金肆佰肆拾伍萬零玖佰捌拾元柒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以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萬元(即美金壹佰肆拾捌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柒角捌分)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億參仟肆佰參拾捌萬肆仟零壹拾元(即美金肆佰肆拾伍萬零玖佰捌拾元柒角貳分)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部分,因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美金之金額請求,嗣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提出民事準備㈡狀,將訴之聲明變更為以新臺幣金額請求,該變更並於同日審理期日中,經被告同意變更,有民事準備㈡狀、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90 至195 頁、第184 至189 頁),是本件主文第一項、第四項以新臺幣所示之金額,並無違誤,是原告聲請更正,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