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 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郭小菁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英雄 黃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請求減少價金關於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是否已經過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6年3月24日前具狀就上揭事項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