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原告
- 吳雅靜
- 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
- 被告
- 郭小菁
- 被告
-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梅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吳春生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清堯律師
- 被告
- 林英雄
黃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請求減少價金關於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是否已經過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6年3月24日前具狀就上揭事項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