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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告
郭小菁
被告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告
林英雄

      黃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斡旋單,原告如有意見陳述,請於收到被告書狀5 日內提出,兩造各自將書狀繕本逕送他造。

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05 年2 月4 日補充鑑定報告書所載修復(補強)費用就各項瑕疵之費用應如何區別,尚有調查之必要。

四、被告郭小菁於前揭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應親自到庭。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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