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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久保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銘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0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20,872元(依上訴人105年8月10上訴狀【收文日期105年8月29】記載,上訴人要求給付886,441元,而一審僅判決給付65,569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計算式:886,441-65,569=820,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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