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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5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啟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芳宜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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