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啟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芳宜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