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 原告
-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其穎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宗憲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岡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補助款所據之兩造間加盟契約書第16條第2款約定以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130頁背面),而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5日陳報狀表示其不爭執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不宜改由本院審理等語,是以本院無從取得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