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成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消債更字第59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 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中國信託人壽及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66,230元,另國泰人壽保單險種無解約金;又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86年次),現就讀大學,一家四口(含聲請人母親)賃屋 而居,每月房租4,500元;聲請人原與配偶共同分擔房租與 子女扶養費,惟聲請人配偶於更生程序中即民國104年11月 間發生出血性腦中風,經住院密集治療後,仍有失語症及右側肢體偏癱無力,診斷證明書並記載生活無法自理且上開功能應永久喪失,是聲請人配偶已完全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與扶養費,但其配偶於中風後有申請身心障礙補助與勞保失能年金,現每月領有補助及年金共10,872元(將於子女大學畢業後降為8,872元),尚足以維持生活毋庸聲請人扶養,另 聲請人全戶為中低收入戶,僅有健保補助及學費減免,無領取其他補助;再查,聲請人原另須負擔母親扶養費,惟聲請人手足於其家庭遭逢重大巨變後,願意負擔母親全部扶養費,是聲請人現僅須負擔全戶房租、個人生活費與子女扶養費。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緯庭企業社,依據其104年11月 至105年7月薪資平均為21,634元,除固定薪資外無領取年終、三節或其他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子女在學證明、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配偶診斷證明書、配偶重大傷病卡及身心障礙證明、高雄市茄萣區公所函(配偶身障補助)、勞保局函(配偶失能年金)、高雄市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單、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薪資平均21,634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1期, 6年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即第1至30期,每期清償1,515元;第二階段即第31至72期,每期清償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中國信託人壽及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66,23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一家四口賃屋而居,每月房租4,500元,遠低 於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標準,應屬節約。另聲請人既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 24.39%計算,即每月9,440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配偶因中風失能,是聲請人須獨自負擔子女扶養費,而以聲請人薪資加計保單解約金平均,扣除全戶房租、上開個人生活費及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僅餘7,099元作為子女扶養費,低於上開個人生活費扣除 房屋比例計算之金額,應為合理。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上開房租、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全數用於清償,並於子女預計大學畢業後,增加每月還款金額(屆時配偶補助將降低,是酌列配偶扶養費),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共分為兩階段,於每月20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第1至30 │第31至72期│ │ │ │例 │期每期清│每期清償金│ │ │ │ │償金額 │額 │ ├─────┼──────┼───┼────┼─────┤ │ 玉山銀行 │ 65499 │ 2.58%│ 39 │ 155 │ ├─────┼──────┼───┼────┼─────┤ │ 凱基銀行 │ 188437 │ 7.44%│ 113 │ 446 │ ├─────┼──────┼───┼────┼─────┤ │ 台新銀行 │ 621503 │24.53%│ 372 │ 1472 │ ├─────┼──────┼───┼────┼─────┤ │ 中國信託 │ 0000000 │47.73%│ 723 │ 2864 │ ├─────┼──────┼───┼────┼─────┤ │ 立新資產 │ 51703 │ 2.04%│ 31 │ 122 │ ├─────┼──────┼───┼────┼─────┤ │ 元誠國際 │ 364805 │14.4% │ 218 │ 864 │ ├─────┼──────┼───┼────┼─────┤ │ 滙誠第一 │ 32627 │ 1.29%│ 19 │ 77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 1515 │ 6000 │ │ │ │償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11.74% │還款總│ 297450 │ │ │ │額 │ │ ├─────┴──────┴───┴──────────┤ │補充說明: │ │1.本表債權金額係依照本院105年11月14日所製作更正債權表(│ │ 該表所載債權皆已確定) │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