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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承攬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睿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冠偉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魯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925,3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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