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蘇雅萍 上訴人與蘇冠任即晶永業企業社等二十四人間因104年度建字第 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975,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76,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工程法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