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上 訴 人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4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6,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