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久保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育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銘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0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20,872元(依上訴人105年8月10上訴狀【收文日期105年8月29】記載,上訴人要求給付886,441元,而一審僅判決給付65,569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計算式:886,441-65,569=820,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