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黃苙荌
- 法定代理人李志村、劉枋、鄭榮勳、盧思遠
- 原告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敏勳 複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 告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張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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