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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黃苙荌
  •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劉枋、鄭榮勳、盧思遠

  • 原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敏勳 複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   告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張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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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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