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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複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被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枋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告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告
張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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