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 原告
-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男
- 訴訟代理人
- 蔡桓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田崧甫律師
- 被告
-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 枋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 被告
-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榮勳
- 被告
-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思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柏榕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 被告
- 張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