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3號
- 上訴人
- 合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菲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田精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37,844元,應繳裁判費為
新臺幣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