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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訴人
合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菲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田精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37,844元,應繳裁判費為

新臺幣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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