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告
陳文峰
原告
朱紫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被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告
潘奇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且本件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原告亦以民國105年9月12日陳報狀主張管轄恆定原則等語,是以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