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 原告
- 陳文峰
- 原告
- 朱紫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志宏律師
- 被告
-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馨瑤
- 被告
- 潘奇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且本件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原告亦以民國105年9月12日陳報狀主張管轄恆定原則等語,是以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