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陳文峰 朱紫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 告 潘奇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且本件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原告亦以民國105年9月12日陳報狀主張管轄恆定原則等語,是以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