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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李俊霖
  •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 原告
    陳文峰
  • 被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潘奇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陳文峰 朱紫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   告 潘奇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且本件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原告亦以民國105年9月12日陳報狀主張管轄恆定原則等語,是以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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