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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文峰
原告
朱紫珊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潘奇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陳文峰新台幣(下同)1,854,549元及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朱紫珊2,078,632元,以此合併計算上訴利益3,933,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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