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文峰 朱紫珊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潘奇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陳文峰新台幣(下同)1,854,549元及應 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朱紫珊2,078,632元,以此合併計算上訴利益 3,933,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