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騰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政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昌柏
蔡詠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