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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80號

債權人
麒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駿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尚駿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倘債務人尚駿企業社之負責人尚非薛宗政,請一併確認債務人究係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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