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0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23號
- 債權人
- 張德昭
- 債務人
- 蒂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未見當事人間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