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4號
- 債權人
- 蕭至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票號分別為0000000 、0000000 號、面額均為新臺幣400,000 元之支票,發票人非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則台端向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