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4號

債權人
蕭至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票號分別為0000000 、0000000 號、面額均為新臺幣400,000 元之支票,發票人非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則台端向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