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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 原告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聲 請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甲存帳號為283-031-01699 或283-031-001699,並具狀陳報。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台端所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未一致,亦與台端聲請狀所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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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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