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 聲 請 人
-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惠娟
-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甲存帳號為283-031-01699 或283-031-001699,並具狀陳報。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台端所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未一致,亦與台端聲請狀所載不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