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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孟昌
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代理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葉紹明 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3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
羅秝庭

上列當事人就聲請人羅孟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變賣,業已於第5次變賣時賣出,共得新台幣(下同)330 萬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五,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於本表所列酬金計付參考標準範圍內,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新台幣)  │
├──────────────┼────┼───────┤
│坐落高雄市鳥松區大德段364 地│全部    │              │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8 建號即高│        │              │
│雄市○○區○○街000 號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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