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01號
- 聲請人
- 黃敦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王昕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請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永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相對人王昕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永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