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8號
- 原告
- 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仁
原告與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7,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告與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7,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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