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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啟聰
被告
誼光酒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惠容
被告
被告
呂勝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誼光酒泉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理由

一、本件原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案件,惟於民國105年9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本院)成立後,上開已審結而未歸檔之案件,業已移撥由本院處理該案後續事宜,是本件裁定更正自應由本院為之,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被告誼光酒泉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有卷附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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