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1號
- 原告
- 即 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主參加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方昱鑫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全律師
- 被告
- 即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主參加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明
- 訴訟代理人
- 葉婉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至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祥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李岳龍」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葉婉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