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劉建利
- 法定代理人吳坤茂
- 上訴人與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訴人與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3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進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