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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劉建利
  •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 上訴人
    與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訴人與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3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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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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