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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告
山榮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江美順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欣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被告
太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
被告
邢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原告請求營業損失一項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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