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 原告
- 楠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麗鄉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乙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美玲律師
- 被告
-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錦沄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請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彙整原告所提出之送貨單中未經被告或相關人員簽收之送貨單單號、金額,及區別該等送貨單上所載項目為買賣、租賃或修繕所為,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請於5 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