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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吳芝瑛

  • 當事人
    黃順明永立工程行李怡慧葉儒慶即育村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黃順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永立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李增昌 人 被   告 李怡慧 李俊毅 李欣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楊博勛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葉儒慶即育村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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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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