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孫林蜜
- 被告
- 黃惠存
- 被告
- 孫保吉
- 送達代收人
- 顏宏斌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孟蓉
- 原告
- 陳雅萍
- 原告
- 蔡孟蓉
- 原告
- 陳雅萍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稱系爭裁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對於系爭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駁回抗告,上訴人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駁回抗告確定,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