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0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万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享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人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7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5年3月1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新聞紙,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 考│├──┼──────┼─────┼─────┼──────┼────────┼───────┼──────┼───┤│001 │達益工程行 │空白 │六龜農會信│11-0570180 │600,000元 │105年3月10日 │ 1003682 │ ││ │陳金生 │ │用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