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請人
万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享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票面金額(新台幣)」一欄應更正為「6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