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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9號

原告
陳木文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告
丞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棋鴻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被告
駿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進發
被告
楊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後來電表示已與部分被告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等語,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106 年10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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