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李慶隆律師即上發水族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發水族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34號裁定選派為上發水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裁定於106年3月7日公告並經確定,茲因聲請人於106年8月8日以登報方式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現仍於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106年9月7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7年3月6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