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李慶隆律師即上發水族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發水族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 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34號裁定選派為 上發水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裁定於106年3月7日公告並 經確定,茲因聲請人於106年8月8日以登報方式催告債權人 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現仍於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106年9月7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7年3月6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