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20號債 權 人 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宸瑋即業翔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係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請具狀更正或釋明。二、提供債務人施宸瑋即業翔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