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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7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王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時康、徐時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係按「左列利率」計算,惟編號1及編號2利息之利率均有二:年息2.765%、3.76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一、債務人徐時康、徐時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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