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呂季美
- 債務人
- 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彭之梅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施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170,000元 │95 年6 月13日 │7.75﹪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42,982元 │95 年6 月13日 │7.24﹪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240,000元 │95 年6 月13日 │7.24﹪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390,000元 │95年6 月13日起│7.24﹪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5│60,000元 │95年6 月13日起│7.24﹪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