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彭之梅
債務人
債務人
施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170,000元  │95 年6 月13日 │7.75﹪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42,982元  │95 年6 月13日 │7.24﹪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240,000元  │95 年6 月13日 │7.24﹪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390,000元  │95年6 月13日起│7.24﹪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5│60,000元  │95年6 月13日起│7.24﹪ │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