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088號債 權 人 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BA0606516、BA0606517、BA0606518之退票 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確切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提示日即退票日,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