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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荃程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9號債 權 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債 務 人 荃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復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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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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